行进在法治之路上,我们不断困惑,也不断悟解。与先贤的智慧相遇,与智者的思想碰撞,往往会使我们获得一种拨云见日的眼界,一种洞穿夜障的勇气。
每一个时代,总有一群人在思考,在引领。穿越5000年的时空,人类历史上伟大的思想仍然熠熠生辉,它们是永恒的。
生活在当下,也许繁忙的工作让你无暇思考,也许柴米油盐等人生的重负已让你无意思考。人生的意义,剥离了理想与价值,便只剩下无比现实的生存危机。也许,正是每个人的兢兢业业才凝成了社会前行的动力,也许正是平凡的人生才汇成宏大的时代主题。但是,在您前行的时候,不要忘记倾听……
改革开放30年的刑事审判工作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沈德咏
30年来,人民法院着眼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390万余件,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3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199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参与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190余件。
3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二审案件196万余件,其中改判29.9万件,占15.3%,充分发挥了二审的职能,促进了刑事司法公正。
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法院主要经历了恢复正常、充实提高、全面发展三个阶段,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司法工作,关系公民权利的保障,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
30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不断完善各项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大力加强刑事审判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和水平,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事业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主要做到了以下“八个坚持”:
一、坚持依法惩治各种刑事犯罪,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30年来,人民法院着眼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审理各类刑事案件1390万余件,充分发挥了刑事审判职能作用。
为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各级人民法院还大力加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对附带民事部分坚持“调解优先、多调少判”的原则,以便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一些基层人民法院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率达到90%以上。人民法院还结合审判案件,认真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要求,结合各地工作实际,配合基层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促进了打击、防范、教育、管理、改造等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刑事司法政策,努力提高刑事司法水平 30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将贯彻刑事司法政策和适用刑事法律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了刑事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政策要求,并把它落实到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当中。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法轮功”邪教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重大职务犯罪,以及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累犯、教唆犯等,一如既往地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保持对这些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等,坚持依法从宽处理,以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坚持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不断加强刑事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要求。
近年来,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推进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建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亲属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努力使被害人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一些地方法院积极开展了被害人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继续推进这项制度的建设。
四、坚持做好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工作,统一刑事法律适用标准 对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是法律赋予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3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司法解释工作,不断完善司法解释的程序和形式,适时出台刑事司法解释,统一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保障了刑事法律和政策的正确适用。从1978年到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单独以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刑事司法解释共254件,另外还制定了大量指导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199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刑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共190余件。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解决了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规范了刑事审判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
五、坚持完善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 30年来,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事法律规定,不断改革完善各项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实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全面要求。重点强化了刑事审判组织的职责,确保合议庭等审判组织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依法充分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认罪案件试行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提高了庭审效率;通过推行减刑、假释裁前公示和听证制度,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促进罪犯改过自新和减刑假释制度的规范化;通过制定案件质量效率评估体系,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落实审限制度,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率;通过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增强了裁判文书说理性,等等。
六、坚持健全完善监督机制,以监督保公正 从1978年至今年8月,全国法院共审结刑事二审案件196万余件,其中改判29.9万件,占15.3%,充分发挥了二审的职能,促进了刑事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法院还通过审理刑事再审案件,依法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为当事人提供了畅通的司法救济渠道。坚持不断总结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教训,认真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规范审判人员的司法行为,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不断提高了审判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七、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认真做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工作 30年来,全国法院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审理死刑案件,不断总结死刑适用的司法经验,注重扩大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了死刑独特的威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基于当时的社会治安形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逐步下放给了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在当时情况下,这种做法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加强对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工作的指导,确保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和死刑适用的公正。随着形势的变化,中央适时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重大决策。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中央的要求,从2005年开始,在各方面做了积极、充分的准备。
2007年1月1日起,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取消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20多年的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一年多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和核准工作制度,实现了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和死刑复核工作的平稳过渡,保证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八、坚持加强审判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刑事司法能力 30年来,随着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刑事审判机构和组织建设不断完善。各级人民法院都建立了刑事审判庭,有的法院根据审理刑事案件的需要,建立了多个刑事审判庭。
在审判组织建设方面,通过改革创新,建立健全了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的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实行了审判长选任制度,建立了集体研究讨论疑难案件制度,有的法院在审判委员会中设立了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
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后,根据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有两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新增3个刑事审判庭,同时建立了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使刑事审判力量得到显著加强。
在队伍建设方面,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学历教育、业务培训、法官遴选、人才引进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刑事审判队伍素质,增强法官的刑事司法能力。目前,全国法院共有近两万名刑事审判人员,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7.67%,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946人。这其中既有刑事审判经验丰富的技能型法官,也有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的专家型法官。
在30年的刑事审判工作中,这支队伍忠实履行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圆满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的任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实践充分证明,这是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司法公正、值得党和人民信赖的高素质刑事司法队伍。
(作者在“改革开放30年刑事法治发展高层论坛”上的发言摘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