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真的很乖,很聪明,连牵绳都可以不用,如果哪天您不想要了,请不要丢弃,给我就好,谢谢……”阿芳给朋友阿强写下温情脉脉的“养狗指南”,并将家里的金毛犬送给他去养。不料,父亲张大叔却咬定该狗只是暂时让阿强领养,欲讨回狗,在遭到拒绝后,遂一纸诉状将阿强告上法庭,请求归还该金毛犬。
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大叔的诉请。
女儿将狗送朋友父亲欲讨回 张大叔朋友送给他一条金毛犬。2008年4月3日,张大叔的女儿阿芳把它交给阿强,并给阿强写了一封“养狗指南”:“姓名:威廉,年龄:3岁半,性别:公,品种:金毛猎犬,请早晚各遛一次,Am:7:00,Pm:3:00~4:00,每天一顿主食,其他时间给些零食便可,水不可断。每天早晚梳理一次毛(擦身后进行),每七~十天洗一次澡(视情况而定),威廉耳朵有一点发炎(左耳),请去宠物诊所买些耳朵药膏涂一下就好。威廉喜欢玩球,溜它时,它自己会咬好。威廉的狗证2008年未付,请补付一下,付的时候还要带他一起去,要打针的,请在去之前给他洗澡,因为打完针后就10天不能洗了,付钱时会更新他身上的芯片,请留意。”
“PS:请好好地待它,加上这次他已经被送过两次了,它妈给了我,我给了你,很可怜,不能再送了。它真的很乖,很聪明,连牵绳都可以不用,如果哪天您不想要了,请不要丢弃,给我就好,谢谢。我的电话是:135XXXXXXXX,Jane。”
就在阿芳把金毛犬送交阿强的第二天,张大叔就与阿强交涉要把金毛犬领回家,但阿强坚决不同意。随后,双方多次进行交涉,都没有结果。张大叔称,因为家里养的两条狗不和,阿芳便委托朋友阿强将金毛犬领养一段时间。他老伴得知这一情况后,天天吵闹不停,要将金毛犬领回来,但阿强置之不理,并发短信声称如果能支付其8000元,就将金毛犬归还,张大叔认为自己很无奈,于是将阿强告上法庭,要求他归还金毛犬。
阿强:狗已经送我不用还 法庭审理中,阿强辩称,他坚决不同意张大叔的诉讼请求,并认为张大叔所述不是事实,阿芳是让他收养金毛犬威廉,而不是寄养。阿芳当时还要求他好好对待金毛犬,并写了纸条给他,同时还将金毛犬的狗证和免疫证交给了他,他将狗领走的次日,阿芳打电话给他要求将金毛犬领回,他没有同意,只是表示愿意和阿芳的母亲解释一下。他回避张大叔是为了不和他发生矛盾。至于他曾经要求张大叔支付8000元,是因为他无法接受张大叔的骚扰,想用这种方式来回绝他,并不是真的想要向张大叔要钱。并认为张大叔的女儿已经是成年人了,可以代表她的家庭将金毛犬赠与他,现在金毛犬已经属于他。
法官说法:狗系赠与不需返还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阿芳当时究竟是将系争金毛犬寄养还是赠与被告;二、阿芳处分系争金毛犬的行为的效力是否及于原告。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从阿芳交付给被告的函件内容来看,上面载明“PS:请好好地待它,加上这次他已经被送过两次了,它妈给了我,我给了你,很可怜,不能再送了。它真的很乖,很聪明,连牵绳都可以不用,如果哪天您不想要了,请不要丢弃,给我就好,谢谢。”从这段文字的字面上理解明显含有赠与的意思,故被告辩称当时阿芳是将系争金毛犬赠与的抗辩,符合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对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阿芳虽然不是系争金毛犬的所有人,但其处分金毛犬的行为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就本案而言,阿芳在向被告交付系争金毛犬的同时,还向其交付了养犬许可证及免疫证,该行为足以使得被告相信阿芳有权代表其家庭或是原告来处分系争金毛犬,已经构成表见代理,故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及于原告。
据此,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新闻晚报 记者程怡 通讯员殷超) (来源:解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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