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11月16日电记者赵文明根据一位公民提出的对一“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湖南省政府法制办近日认定湖南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告》(下称《通告》)无效。
这是今年10月1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以来,湖南省第一例面临被叫停的“红头文件”。
杨某曾供职于湖南省某事业单位,从1996年4月起,她一直在该单位从事护理、化验、消毒等工作,至今已有12年。因为是临时聘用人员,单位并没有给杨某上养老保险。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7年底,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告》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养老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是,根据《通告》的具体规定:1995年1月1日之前已在用人单位就业且连续工作至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可按同期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各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现仍在岗的聘用人员,用人单位可从2006年1月1日起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此规定,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前进入单位工作,且现在还在原单位的聘用人员,单位从1995年1月1日起为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单位从2006年1月1日起为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按照这一政策,杨某就算1995年1月2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至今,单位也只需为她从2006年起缴纳养老保险。因此,单位按《通告》为她缴了养老保险,她的养老保险也少了10年。
湖南律师李志员认为,依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都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任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回避。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自1995年1月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0月9日,李志员向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提起对《通告》的合法性审查。他的依据是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审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11月7日,湖南省政府法制办经过审查,对李志员作出书面回复,建议立即停止执行该《通告》。该《通告》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以来,第一个面临叫停的红头文件。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回复文件指出,《通告》存在以下问题:1、与有关法律有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2、《通告》因直接涉及或影响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属于规范性文件,但未依法报送省人民政府备案。3、与《通告》公布时的合法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相抵触。4、《通告》没有发文字号等必备要素,自始至终应为无效文件;《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亦未将其列入《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或《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所以该通告亦不得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