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交通运输是政府提供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产品,必须在政府领导下,各个部门加强协作配合,仅仅靠交警在路面上执法检查很难达到预防特大事故的目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王金彪今天在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运输过程的动态监管,进一步严格交通运输准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客运车辆的交通事故。
“百日行动”两个月整治危险隐患路段9926处 为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从9月21日至12月31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以客运交通、高速公路和农村地区为重点,开展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百日行动”。
“百日行动”时间过半,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取得了阶段性的效果。据介绍,截至目前,全国投入警力620多万人次,出动警车200多万辆次,设置临时和固定执法服务站15万个,检查各类车辆1700万辆次,查处超速、客车超员载客、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1500多万起,排查整治危险路段9926处。
与此同时,全国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交通事故的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25.4%和11.5%、25.9%和41.7%。其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159起,同比减少14起,发生5人以上事故25起,同比减少7起。
仅靠交警路面执法很难达到预防事故的目标 针对仅靠交警在路面执法能否有效预防客运车辆发生特大事故的问题,王金彪表示,虽然导致重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但是从这些事故来分析,每个事故暴露出各个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仅仅通过交警在路上执法检查达不到预防特大事故的目标。
王金彪分析说,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反映出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客运站场,包括运输公司,对自己公司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不到位;二是客运企业对营运车辆的安全保养维修制度不落实,有的营运车辆甚至带着隐患上路行驶;三是对从业人员安全宣传教育制度不落实。有些企业通知驾驶人参加宣传教育会议,驾驶人让车主或者是售票员替代,这种现象很多。
王金彪认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到社会各个方面,也涉及到很多管理部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建立一种长效机制,需要综合治理,也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努力。
罚款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有人质疑,开展专项行动,加大管理力度,是不是意味着多罚款?
“这是一种误解,交警罚款和本人、公安交管部门都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交通管理的罚款只是交通违法处罚的手段之一,它仅仅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目的。”王金彪表示,按照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部始终要求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贯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据介绍,从1995年以后,公安部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了交通违法处罚的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王金彪说,公安部多次要求,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将罚款金额作为对民警业务考核的内容。
近期,公安部交管局已在全国开展了规范执法教育培训活动,要求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认真排查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强化执法教育培训、完善执法办案程序、加强执法监督,通过这些措施,提升执法能力、改善执法形象,提高执法的公信力。
交警在执法中要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王金彪指出,交警在交通管理执法中,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
“从交通管理业务和执法特点来讲,现在更应该强调在交警队伍当中牢固树立人民权利的观念。”王金彪说,如何在执法当中体现以人为本,就是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利为根本。交通,通是第一位的,首先要树立一种人民的交通权利意识,保护老百姓的道路交通权利。
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就是通过调整道路交通当中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规范道路上的交通行为,保护合法的交通行为,纠正和制止违法的交通行为,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由此保证道路的畅通和交通的安全。所以任何时候,公安交通民警执法工作和管理工作都不能以限制和处罚为目的,应以保证人的交通权利为目的。
王金彪表示,交警在执法中要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本报北京11月17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