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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实施办法草案三审建议 提高超载车辆上路“门槛”

  本报讯(记者李旭)昨(18)日,已是第三次提请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草案)》,其中有关超载与收费的条款,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看来仍有“硬伤”。

  一辆超限两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造成的损害,相当于正常车辆行驶16次,不仅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还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实施办法(草案)》在修改稿中对于如何处理超载车辆作出了规定,提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公路行驶”。

  对此,颜家瑾委员质疑“门槛”太低。李洪福委员建议,将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公路行驶的级别提高到市州一级。余斌委员则认为,将超载车辆上路批准权写入《实施办法(草案)》不合理,“超载合法化”可能带来“执法产业化”,这样超载就更难根治。至于二重、东汽制造的“巨无霸”走高速公路出川等特殊情况,应特殊处理,建议单独写入《实施办法(草案)》。

  许多委员建议,在封闭的高速公路入口设置超限检测站,对超载车辆处以重罚,所得应投入公路养护。对此,罗懋康委员有不同意见。他援引前段时间“四川货车司机请12部门领导跟车,称守法必然亏损”的新闻说明,公路收费过高才是超载高发的重要原因。他建议,在不违反上位法前提下,将收费权从市(州)收归到省上统一管理,遏止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对经营性收费公路加强管理,避免完全商品化。

  前两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应增加有关收费公路维修改建期间减半收取过路费或在大修期间暂停服务的规定,对此,修改稿没有采纳,原因是可能给收费公路经营者在经营、管理和审计方面造成困难。胡善文委员认为,消费者不能享受到高速公路的便捷却仍须付钱,这才是最大的不公平。委员们呼吁,不仅要将收费公路维修改建期间减免过路费写入草案,还应明确哪种情况下可减免,哪种情况下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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