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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羽
在任何传播活动中,传播都是双主体的,所谓的主体既包括传播者,也包括信息的接收者。因此,忽视了接收者需要的传播就难免是传播效果无法最大化的传播
近日,辽宁沈阳市民温洪祥向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递交了一份《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沈阳市政府各个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公开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单位事业性经营收入等财务账目,以及政府各部门年度财务审计结果。
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说,政务公开办已接受了温洪祥的申请。
其实,在政务信息的公开上,沈阳已经做出了很多可贵的努力。这种努力首先表现在公开的广泛性上,“利用114将全市各部门、各企业窗口服务电话4500多部连结,市民只需拨114,就可以查询各种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使政务信息的查询具有了稳定的标准化平台。这种努力还表现在对公开的监督上,建立了“政务公开网”,民众可以对政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打分,而且,这种得分也是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广泛性和舆论监督,保证了市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按说人们应该对政务信息公开满意了。但新闻传递的信息却是,沈阳市民依然不满足于现有政务信息公开的力度,希望通过递交申请的方式去获得那些还没有公开,但自身感兴趣的信息,如各部门的财务信息等。问题为何出现呢?原因就在于公开的范围与人们希望接受的范围并没有完全重叠,人们对政务信息的需求的广度超过了政府部门自觉公开的力度。因此,在政府部门现有公开平台的保证下,人们的知情需求并没有得到真实的满足,他们还有继续了解的兴趣。
我们把政务信息公开看成是政府部门应该履行的义务,把对政务信息的了解看成是知情权的具体表现,那么当人们需求与信息公开不能对接时,其实还是公开范围的问题———在信息公开时,传播者并没有完全考虑接收者的需要,而是按照自己的传播意图,将信息进行了严格的把关,然后再将信息进行传递。而事实上,在任何传播活动中,传播都是双主体的,所谓的主体既包括传播者,也包括信息的接收者。因此,忽视了接收者需要的传播就难免是传播效果无法最大化的传播。
在政务信息的公开中也是这样。一方面,信息公开者要有传播的主动性和主体意识,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去积极反映事实,引导舆论;另一方面,信息公开者也应该知道,传播效果的大小也取决于信息接收者的接受程度,因为他们也是传播过程中的主体,他们在信息接收和接受过程中,具有选择性解读的能力。如果信息的公开并没有符合他们的期待,则传播者希望的传播效果就无法完全实现。这是传播活动中的基本常识,传播者包括信息公开的主体,都应该具有传播的双主体意识,认识到传播对象的重要性。
诚然,如有关负责人所说,市民申请中所提及的信息并没有公开的先例,而且又多是敏感的信息,可能存在公开的难度,其效果不会太乐观。但应该看到的是,这样的观点依然是传播者本位的一种看法:传播者认为没有先例,认为信息敏感,是不是信息的需求者也会认为信息敏感,也会认为没有先例就无需公开呢?恰恰正是因为信息敏感,正是因为此前没有,市民才对这些信息感兴趣。因此,即使所谓的信息是敏感的,也应该将这种敏感的判断建立在信息需求者认同的基础上。毕竟,传播中的双主体意识应贯穿传播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