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上午9时40分,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厅。张建国拿着眼镜,李步祥戴着眼镜,都是黑框的,一人是老领导,一人是老部下。8年前的一起受贿案,让他们一起站到了被告席上。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1时许,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张建国在最后陈述中表示:“做官要有底线,我拿了不该拿的钱,辜负了组织……教训深刻,代价太大。”
一年多里收回扣22万元 案发前,55岁的张建国是金可达集团副总(副县级),57岁的李步祥是温州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副主任(正科级)。温州化工总厂系列腐败案牵出8年前一起鲜为人知的受贿案,今年5月底,张建国被市纪委“双规”。
2000年7、8月间至2001年底,张建国和李步祥分别担任温州华能热电有限公司经理和负责煤炭采购的副经理,张还兼任温州化工总厂副厂长。经他人介绍,他们结识了宁波煤炭经销商冯春富。随后,华能热电公司向其采购煤炭。据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短短一年多,张建国和李步祥先后10次向冯春富收取煤炭采购回扣款22万多元。
在法庭上,李步祥说,由于公司经济效益不好,一些费用不便在公司报销,所以他们向冯春富提出要回扣,约定每吨煤炭收回扣5元。公诉人说,后来,张、李两人又把回扣标准调高至每吨10元。
据一些票据资料显示,2000年3月至2001年12月,华能热电公司向冯春富采购了3.7万余吨煤炭。
为“10万元”两人互相推诿 检察机关指控,张建国分得回扣款11.5万元,李步祥分得11.4万元,两人涉嫌受贿的数额均超过了10万元。据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l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能不能把受贿金额“压”到10万元以下,对他们的量刑很关键。在法庭上,两名曾经的老领导和老部下为此互相推诿。
张建国说,他从来没有与煤炭经销商冯春富接触过,回扣款都是李步祥收下的,且他也没拿这么多钱。张的辩护律师说,扣除张建国给李的3万元,以及给李买的手机、商务通和接待冯春富的费用,其实张只得到7万多元的回扣。在整个事件中,张只是起到次要作用。
在法庭上,李步祥总是说自己记不清楚分了多少回扣款,不过,对张建国送钱给他的说法,却记得很清楚。李步祥说:“他根本没有给我什么钱,当时钱都是放我这里的。”李步祥还称,接待冯春富的费用也是由他出的。李步祥的律师说,张建国作为公司“一把手”,对收取回扣款一事起了决定作用。张的说辞,不排除其推卸责任的可能。
公诉人认为,对收取回扣款一事,两人作用相当。至于“送李3万元”、“接待冯春富费用”等事实,都是他们两个人对回扣款如何处置的问题,并不影响其受贿数额的认定。两人在担任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期间,收受他人回扣,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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