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咸阳讯(通迅员 张维 记者 宁峰) 在夜市上与他人发生小争执,竟向对方泼洒汽油并点燃,案犯蒋某在逃亡4年后被抓,近日,三原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赔偿受害人68万余元。
2004年9月12日晚7时许,姜某在三原县大程镇西张夜市因挪车与费某发生口角,经人劝开后,姜某开车购来汽油返回夜市,将汽油泼向正在吃饭的费某身上。
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虽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监视居住期间又逃跑,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且被告人姜某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对被告人姜某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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