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丽水11月19日电(见习记者袁爽通讯员傅金霞)因在建设工程管理中收受贿赂,11月19日,浙江省丽水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监督站原副站长吴少明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其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48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6年间,吴少明先后担任丽水市房地产管理处(市安居房管理处)拆迁管理科科长、副处长,在负责安居房建设管理工作过程中,多次为相关工程承包者包某、顾某承揽工程业务,并收受其为感谢关照而送的电脑、现金等财物共计人民币44800元。
据了解,现年刚满50岁的吴少明系丽水市莲都区人,大专文化,因涉嫌受贿罪于今年2月28日被丽水市莲都区检察院立案侦查,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转为取保候审。10月16日,莲都区检察院以吴少明涉嫌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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