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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 增值税暂行条例急需上升为法律(图)


  新闻快读

  增值税转型改革已成定局,它的全面推开,将为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有利条件。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仅仅是行政法规,名称上还有“暂行”二字,且增值税条例实施已15年,目前的经济环境、交易情形、征纳税环节等与当时的立法背景已有很大区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更重要的是,这不仅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而且会使统领整个税法体系的龙头法———《税法通则》的制定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提高增值税立法的法律效力层次,已是当务之急。

  □暂行条例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

  □各行政规章在适用上存在矛盾急需统一

   法制网记者 蔡岩红

  国家出台的扩大内需政策,其中之一便包括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即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至此,早前众说纷纭的猜测豁然明朗。

  经测算,明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减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

  “增值税转型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有利于应对金融危机,减轻企业负担,更重要的是为增值税立法扫清了障碍。”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所长徐孟洲说。

  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

  据了解,增值税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只允许扣除购入的原材料等所含的税金,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二是所有外购项目包括原材料、固定资产在内,所含税金都允许扣除。通常前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后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即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金额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

  徐孟洲表示,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制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则更明确地表示,增值税转型,实际上是给企业减负。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显现的背景下,我国全面推进这一改革有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推动企业成为市场长期投资主体。

  而这次改革,对中小企业纳税人征收率也做了大幅下调。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这不仅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也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徐孟洲说。

  明年将在全国推开

  据介绍,自2004年7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试点就率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八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八大行业;2008年7月1日,试点范围又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试点工作运行顺利,有力地推动了试点地区经济发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也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从试点多年的结果表明,增值税转型试点对财政收入的负面影响并没有阻碍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增值税转型促进了各地区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对提高国家整体经济的运行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与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三个方面作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首先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此外,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体现了税收公平;而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安体富指出,从具体措施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可以达到促进企业提高装备水平和稳定固定资产投资的双重目的。

  为人大立法创造条件

  “这是一个令人期盼的消息。”徐孟洲说,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的推开,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并为最终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的5年内制定增值税法的任务创造了条件。

  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会议,正式公布了经中共中央批准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据了解,在5年立法规划中,制定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等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的法律草案,将在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5年任期内提请审议。

  徐孟洲告诉记者,增值税堪称我国第一大税种。2007年我国增值税收入就达1.5万亿元,约占全年税收收入的31%。“如果一个国家规制第一大税种的立法仅有行政法规,没有法律,不但直接违反了立法法‘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的规定,而且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

  据介绍,目前,增值税立法的法律效力层次不高。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仅仅是行政法规,名称上还有“暂行”二字,且增值税条例实施已15年,目前的经济环境、交易情形、征纳税环节等与当时的立法背景已有很大区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已无法适应现实的需求。这不仅危及增值税本身的正当性,而且会使统领整个税法体系的龙头法———《税法通则》的制定受到严重影响。同时,以“暂行条例”面目出现的各个单行税种的行政法规占了税收法律渊源的绝大部分,授权立法比比皆是,如果要提升各单行税种的立法的法律效力层次,增值税这一税种的立法的法律效力层次的提高,应首当其冲。

  此外,我国增值税立法还存在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企业税收负担严重失衡等问题,而且有关增值税的各个行政规章在适用上也存在矛盾。因此,统一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增值税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性。

  专家普遍认为,中国税收收入以流转税为主,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流转税中,增值税所占比重最大,根据“一税一法”的立法模式,率先将增值税条例上升为法律意义重大。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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