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哈尔滨11月20日电(记者高增双)近日,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做好2008年至2009年度供热保障对象认定和热保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解决社会困难群体冬季采暖问题。
通知明确提出,供热保障对象应当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当是居住城市供热住房或使用电热膜采暖,热保补贴的房屋应当是保障对象所居住的非营业性居民住宅,使用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以内,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的,热保补贴按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超出45平方米的热费全部由个人承担。供热保障对象有2处以上住房的,仅就其本人在哈尔滨市区内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热保补贴按市政府公布的热价核定。
哈尔滨市地处高寒地带,是我国最寒冷的省会城市,供热期长达6个月。为搞好城市供热,近年来,哈尔滨落实了供热属地管理责任,将各区、县(市)政府确定为本地区供热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市)长作为本地区供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确保城市困难家庭温暖安全越冬,根据困难家庭状况,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民政定补优抚对象,家庭成员均无职业的失业救济对象等困难家庭按不同补贴比例纳入政府供热保障范围。
通知重申,各级财政、供热管理和认定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供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热保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该供热单位处以相应额度的罚款。对认定、审批部门工作人员违规、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由该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重复申报、伪造证件或帮助他人伪造证件的供热保障对象,3年内取消其享受供热保障资格,其热费由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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