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省平邑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加才、王瑞生、杨丙军、吴洪涛、李成贵5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春天,王加才、李成贵等人财迷心窍,经商议决定合伙生产假烟牟利,自2007年6月初到7月底王加才、王瑞生、吴洪涛等人筹集27.5万元资金,并通过杨丙军联系非法购进卷烟生产设备以及原材料。
此后,王加才、王瑞生、吴红涛等5人在山东省泗水县泗张镇东风岭村王加才的骨碳厂内非法生产假烟盒装制成品80余箱,案发时当场查获成支烟19箱、烟丝2419公斤、滤嘴棒7箱、卷烟机等共计价值452710元的物品。鉴于王加才等人的销售数额不足5万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王加才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作出以上判决。(通讯员郭鲁江王中华)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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