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某部李干事通过调解,终于从驻地婚纱影楼拿回了女儿周岁照的数码底片,使这起因数码底片的归属而引发的涉法纠纷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10月1日,李干事和妻子领着双胞胎女儿到影楼照像。该影楼为保证所照照片的质量,在原约定照12张的基础上,多照了几十张,使总数达到了65张。
李干事看了这些底片,除13张不满意给予删除外,觉得剩下的每一张都挺可爱,就要求影楼在提供12张数码底片的基础上,将多余的40张数码底片一并提供,拷贝到自己的优盘中,影楼不让其拷贝,但愿意将数码底片刻录在光盘上,最后李干事又支付了200元的光盘费。
事后,李干事觉得该影楼的这项收费有违公平原则,就到部队的法律顾问处进行咨询。顾问处的李律师告诉他:在照像的过程中,消费者和影楼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照片的著作权归影楼所有,但底片的所有权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底片的权利,影楼无权干涉,但影楼享有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另外,影楼在事前未有约定的情况下,收取费用的作法,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第8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在李干事要求拷贝,对方不予配合的作法,违反了消法第9条,侵犯了李干事的自由选择权;而影楼高额收取数码底片费用的作法,违反了消法第10条,侵犯了消费方的公平交易权。因为按照数码行业的收费标准,每张底片仅收服务费1元(不包括介质费)。
于是,李律师和李干事一起去影楼交涉,明确指出影楼的违法之处。影楼方面以行业惯例为由,拒绝降低价格,但同意退回李干事的200元钱,然后删除有争议的40张底片。李律师明确指出,底片的所有权在消费者,只有消费者才有权处置底片,影楼方面所谓的行业惯例,事前未曾向消费者说明。李律师和李干事强调说,我们之所以来找影楼是抱着和解的诚意而来的,如果影楼方面无意和解,我们只有寻求其他的解决途径,并提示影楼在提供服务前,应向消费者出示明确的价目表,影楼对此表示感谢,但仍不愿降低拷贝底片的收费。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李律师建议李干事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后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影楼为李干事拷贝40张底片,收取40元的服务费,退回多收的160元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