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江苏南通如东的张庭华和他的弟弟张庭根,专程给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的窦高林和王勇律师送来了“秉公执法、为民服务”的锦旗,感谢市法律援助中心帮他们维权。
今年50岁的张庭华2007年2月到丹徒区某钢管厂工作,因厂方管理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7年3月15日下午,张庭华上班时右手不慎被卷进机器,造成右手食、中、环掌指关节受伤。张庭华多次向厂方主张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厂方一直不予理睬。张庭华曾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以未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为由拒绝受理。2007年12月中旬,张庭华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帮助,该中心了解案情后,当即予以受理,并由市援助中心律师窦高林和王勇代理此案。两位律师经过紧张的调查取证,迅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间,由于丹徒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证人未出庭作证为由,裁决不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收到仲裁裁决后,律师认为张庭华2005年曾在该厂工作过一年,当时也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2月下旬再次到该厂工作,事故发生后厂方曾通知张庭华领取工作期间的工资,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单位护理人员仍在厂里工作,与厂方有利害关系,不出庭作证,不能一概认为其证言不具有证明效力。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法援中心律师决定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丹徒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在承办该案的法官和双方律师的努力协调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庭华从厂方一次性领取4.8万元的工伤待遇,使该案较为满意地结了案。 陈昌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