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范畴,并明确5种上瘾症状及“6小时”病程标准(平均每日连续使用网络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小时)。标准一出,将部分网瘾人群划入了精神病的范畴,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口诛笔伐。
11月24日,针对各类质疑,记者采访了医学、法律工作者,他们对此提出各自的见解。
质疑一
“6小时”病程标准不靠谱
《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中明确注明:“网络成瘾的病程标准为平均每日连续使用网络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小时”,这成了大量网友质疑的焦点之一,因为目前每日上网超过6小时者大有人在,甚至成为部分人群的常态。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理门诊主任刘盈指出,在做网络成瘾诊断的时候是有严格指征的,需要将个体心理及身体症状、影响社会功能的程度、病程时间因素等综合考虑后,再做诊断。无论是标准制定者,还是对照标准自诊者,单揪住时间来做参照都是不科学的。
质疑二
网瘾=精神病是否太轻率?
有网友提出,把网络成瘾划定到精神疾病的范围太草率了,而且会将网络成瘾妖魔化、扩大化,不符合现代人生活的实际。
刘盈表示,至少从医学角度看,人们不必对新诊断标准太过紧张,更不必盲目害怕自己被扣上精神病的帽子。实际上正规医院心理门诊下网络成瘾诊断是有严格限制条件的。先看症状,当离开网络时,出现心理依赖,如情绪烦躁无法控制、大声喊叫;同时伴有身体依赖,出现失眠、无食欲、消瘦等等。还要参考是否影响社会功能,如果因为网络导致社会功能无法实现,例如有工作不能做、有学不能上,同时再参考出现上述情况的病程时间,才可下诊断。目前流行病学调查显示,真正可以诊断为网瘾者仅占到2-3%。
质疑三
网瘾精神病者触动司法审判?
最吸引人眼球的争议则是:如果将网瘾列入精神疾病范畴,网络成瘾者犯罪是否可以因此被认定为精神病患者犯罪,从而获判无罪或者从轻减轻判罚。新标准还未正式获批,遂宁出现一男子网络成瘾弑杀父母事件,目前其亲属就已据此提出申请鉴定其为精神病。
法律规定,只有患精神分裂症的人犯罪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所有精神病患者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将网络成瘾纳入精神病不等于犯罪免责。
但是,法学界人士却并不认同。“如果真把网瘾列入精神病范畴,且经卫生部批准,那么相当大一部分网瘾犯罪者在量刑的时候,都会提出将精神病因素考虑在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谭德明认为,而这样做显然要经过大量社会、伦理、医学的研究和探讨后再行动。
本报记者 叶青
链接
《网络成瘾诊断标准》网络成瘾症状表现,以下至少符合1条:
为达到满足感而不断增加使用网络的时间和投入的程度。
使用网络的开始、结束及持续时间难以控制,经多次努力后均未成功。
固执使用网络而不顾其明显的危害性后果,即使知道网络使用的危害仍难以停止。
因使用网络而减少或放弃了其他的兴趣、娱乐或社交活动。
将使用网络作为一种逃避问题或缓解不良情绪的途径。
网络成瘾的病程标准为平均每日连续使用网络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小时,且符合症状标准已达到或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