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信息报
落瓦砸伤老翁 老妇状告政府
一场狂风将富源县政府驻昆办事处的屋顶上吹落一块瓦片,意外夺去了六旬老汉翁某的生命。其妻陶某为讨说法,将富源县政府告上了法庭。昨日上午,昆明中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二审。
2002年11月至2006年3月16日期间,翁某一直在为位于穿金路538号的富源县驻昆办事处看守房屋。2006年3月16日,一场狂风,翁某被房上吹落的瓦片砸中头部,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随后,其妻陶某即开始了长达两年的诉讼路。在经历了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被驳回、再起诉、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被告不服上诉等一系列风波后,昨日,昆明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庭审围绕翁某与富源县政府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陶某是否是翁某的合法妻子两个焦点进行辩论。
焦点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富源县政府一方首先质疑一审事实认定不清,其理由之一是翁某尚有4个子女,而陶某否认这4个子女的存在。陶某代理人蔺文财对这一说法的回应是:“这些质疑与本案无关,本案是要求赔偿,还没有涉及到继承问题。”同时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翁某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因为翁某在看护房屋期间一直在上诉人处领取工资。
焦点二:夫妻关系是否合法
富源县政府认为,翁某和陶某未领取结婚证,仅凭当地民政局的文件证明其婚姻关系是无效的,二人属非法同居关系。陶某代理人蔺文财则认为应当以民政局行政文件为准,他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在行政文件没被撤销前,行政文件应当具有公定力和证明力。翁某和陶某是在1986年前在当地举行婚礼的,因而二人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陶某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云南信息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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