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一年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在25日上午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在通过立法从法规层面对出租汽车进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介绍,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
发展迅速,现有出租汽车企业98家,出租汽车17427辆,出租汽车驾驶员37594人。
由于历史原因以及相关因素,监管力度薄弱,妨碍了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一些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司机转嫁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同时企业经营者管理职能弱化,行政管理目标难以有效实现。
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吴明场表示,出租汽车行业作为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行业,应有公平的准入制度和必要的退出制度。
在草案中,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经营者不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同时草案还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草案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按照政府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向驾驶员收费。
对于无证经营等严重违法行为,草案授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暂扣车辆,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吴其冰)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