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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对死亡患者进行尸检便火化 被判赔款4万

  未尸检就火化 医院赔款4万元

  本报讯 (贾明高 胥学奎 记者 汪仁洪)患者在医院死亡后,医院没有让患者家属对其死亡签字确认,也未向家属提出尸检要求,结果医院为此付出了代价。近日,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无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射洪县精神病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损失费43798元。

  2006年9月,谢磊因精神病复发,被送到射洪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医院要求谢的家属陪护,但家属拒绝到医院陪护。后来,医院与谢磊的爸爸谢庆怀等人签订了《精神病人在住院治疗中可能发生意外事件的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家属无法陪护,出现意外家属负责,医院不负任何责任。

  2006年12月21日早晨7时,谢因病重抢救无效死亡,尸体随即被运到县殡仪馆存放。当日上午,谢母赶至医院和殡仪馆处理儿子后事,在此过程中,医院和死者家属均未要求对其死亡原因进行尸检。

  法院审理认为:谢磊死亡后,医院未按规定让家属对其死亡签字确认,也未及时提出尸检要求,致使谢的死亡原因不能查明;双方签订的“出现意外家属负责”的责任书只能证明医院要求家属陪护的情况,不能免除医院方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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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处理死婴 医院赔产妇8000元

  本报讯(胡庆元 记者 罗暄 田富友)家住宜宾城区的产妇晓芳(化名)到医院产下一婴儿,该婴儿不幸夭折;医院未经产妇及家属同意擅自对死婴作出处理。近日,宜宾县法院依法作出由宜宾县某医院赔偿晓芳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2007年10月22日,晓芳婚后怀孕去宜宾县某医院住院检查待产。经医生检查为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晓芳第二天出院。10月26日早上,晓芳因出现临产症状被再次送到该医院,院方要求产妇作剖宫产分娩婴儿,但产下婴儿约半小时后却不幸夭折。10月27日,得知新生儿死亡的消息,晓芳的亲属到医院妇产科要求看婴儿尸体,但该科室医生告知家属已将婴儿尸体处理掉。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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