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六四”式手枪与民警当街对射 儋州一男子陈学超与那大城区中兴大道一娱乐城老板发生争执打架,后被人劝开。不服气之下,陈学超返回家中取其私藏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上膛去找该老板理论,此时枪支突然走火将一劝阻人打伤。
在公安民警上前对其盘查时,陈学超逃跑。民警在鸣枪示警后,陈学超不仅不停下,反而持枪向公安民警射击(未射中)。案发后,陈学超逃窜。2008年5月15日,儋州市公安局刑警在屯昌县中坤农场十一队叶某家中将陈学超抓获。记者昨从儋州市人民法院获悉,尽管陈学超在庭审时有异议,但法院还是于11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陈学超与两名犯窝藏罪男子分别被判刑。
娱乐城发生争执返家取枪 枪支走火伤及劝阻人右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20日凌晨,陈学超与其朋友周某、王某等人在儋州市那大城区中兴大道一娱乐城888包厢消费。因消费问题,陈学超与该娱乐城老板洪某发生争执打架,后被人劝开。不服气之下,陈学超返回到其位于该娱乐城对面电信路的家中,从二楼楼梯处取出其私藏的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并上膛,返回娱乐城欲与洪某论理。此时周某、王某对其进行劝阻,然而陈不听,持枪沿着电信路往该娱乐城走去。
在劝阻过程中,陈学超所持的仿“六四”式手枪突然走火,打中周某右腿内侧(该人现下落不明,未能作伤情鉴定)。周某证实,他接到电话称三哥(陈学超)要回去打洪老板。于是他立即赶到三哥家劝阻,但三哥不听,还拿出一把枪指他的头,并往该娱乐城走。他怕出事便抱住三哥,突然听到一声枪响,他感到左大腿内侧灼痛,才知道是三哥的枪走火打到他,他不敢再拦,只是跟着三哥,快到该娱乐城时,见有民警,三哥便上了一辆三轮摩托车,这时,民警追了过来,三哥就往该娱乐城对面的巷口跑,后来听到枪声。
听到枪声娱乐城老板报警 民警执法陈学超返身开枪 洪某听到枪声后即向那大中兴派出所报警,称有人要到该娱乐场闹事。当陈学超持枪走到该娱乐城附近的“KK”吧时,中兴派出所民警温某带领4名协警员也赶到了该娱乐城,娱乐城保安队长对民警等人说陈可能有枪。
此时,陈学超发现有民警便欲乘三轮车逃走,民警温某立即带领4名协警员上前盘查。陈学超见状跳下车往电信路方向逃跑,民警温某朝天开了一枪警告,并令陈站住。但陈不听继续逃。当温某等人追到电信路口距陈学超约四十米处时,陈突然转身朝温某等人开了一枪,未击中。温某立即开枪(三枪)还击,均未击中。由于夜色掩护等种种原因,陈学超逃脱。案发现场后被提取到“六四”式手枪子弹2枚、弹壳6枚。
案发后嫌犯逃窜东方及屯昌 警方屯昌中坤农场抓获逃犯 案发后,陈学超潜逃到东方市八所镇找唐某,并告诉唐某“其出事了”。听后,唐某仍为陈学超安排吃住等藏身处所。2008年5月1日,儋州市公安局刑警在东方市八所镇抓获唐某,陈学超逃脱。同年5月8日,公安民警在儋州市和庆镇龙兰村路口附近一橡胶树旁石头下发现涉案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同年5月9日,陈学超在两名人员(二人均在逃,另案处理)的帮助下,逃到屯昌县中坤农场十一队找叶某,并告诉叶某“其出事了”。然叶某听后仍为陈学超安排吃住等藏身处所。
同年5月15日,儋州市公安局刑警在屯昌县中坤农场十一队叶某家中将陈学超、叶某抓获。经鉴定,涉案仿“六四”式手枪结构完整,具备射击能力。涉案6枚弹壳为二支不同枪支所发射,其中1、2号弹壳为涉案仿“六四”式枪所发射。
陈学超否认朝民警开枪一事 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经庭审质证,陈学超对其预审供述提出异议,否认其朝民警开枪,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才说的。其辩护人认为陈学超的预审供述形式不合法,不能排除刑讯逼供;温某既是本案的执法人员也是受害人,协警员与温某系同事关系,他们的陈述和证言均与被告人供述有矛盾,且高度一致,可信度不高。
然而,法院认为,陈学超及其辩护人关于预审形式不合法,存在刑讯逼供的质证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佐证,且陈学超在公安机关的历次讯问笔录上,也均签名确认了“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故其预审供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被害人温某等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均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法院认为,陈学超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并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唐某、叶某明知陈学超负案在身,仍为陈提供隐藏处所,帮助陈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应予惩处。
对于陈学超关于其没有朝民警开枪,而是朝天上开了一枪的辩解意见,经查,陈学超在预审阶段曾多次供认朝追捕其的民警开了一枪,其当庭翻供并无理由,且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能够证实陈学超在逃跑过程中,突然转身朝追捕其的民警开枪的事实,因此,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学超向追捕其的民警开枪的事实。关于其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陈学超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意见,经查,控方指控被告人陈学超故意杀人的事实,除了有陈学超在预审阶段予以供认外,还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物证、鉴定结论予以印证,其辩护与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陈学超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唐某叶某犯窝藏罪均领刑 据了解,陈学超,外号“阿三”,男,1973年9月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儋州市那大镇电信路。唐某1972年7月出生于儋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东方市八所镇建委宿舍。叶某1967年1月出生于海南省定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业,住屯昌县中坤农场十一队。
最近,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学超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至于犯窝藏罪的唐某与叶某,法院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报记者郑邦京通讯员 钟振强 发自儋州)(海南经济报) (来源: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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