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1月27日电(记者程士华、葛如江)记者从安徽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大涉黑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主犯王义强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等10项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团伙成员被判处20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义强1985年刑满释放后,于1997年经营“王氏桑拿”,1998年成立“滁州市华祥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人王义刚1984年刑满释放后,于1995年经营“南桥旅社”,2005年成立“滁州市义刚商贸有限公司”。为了达到扩大势力、非法占有和聚敛更多资产的目的,王义强、王义刚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两劳回归人员及一些亲友,采用提供酬金、配发通讯资金、分层次管理等手段,直接或间接控制指挥以岳彩洋、徐传鲁、华志翠、胡少玲等人为骨干,众多人员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分别以“王氏桑拿”、“南桥旅社”等处为据点,对外代号“北关”“南桥”,相互呼应,共同或独立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滁州等地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牟取非法暴利数千万元,并用于该组织成员生活、扩充非法经营、赌博等违法犯罪资金,配置多辆轿车、电脑、手机等违法犯罪工具。在王义强、王义刚的领导下,该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盗窃、合同诈骗、非法拘禁、非法经营、赌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处置扣押查封财产犯罪共计50多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后,王义强、王义刚等被告人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对王义强、王义刚等47名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遂维持了原判。二审还对5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重新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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