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确实因经营困难,暂时无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
企业降薪需与本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决不允许发生只降低普通职工工资的现象
本报讯(记者李国静)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河北省的一些企业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稳定就业,昨日,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报酬权益,严格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但降低后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降薪需要协商
决不允许发生只降低普通职工工资的现象。
《通知》规定,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规定,或国家、省政策规定支付工资。
企业确实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降薪需与本单位工会组织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且经营班子成员要主动多降低一些,决不允许发生只降低普通职工工资的现象。企业因经济效益下降并经集体协商相应降低了工资支付标准的,应当按照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非因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生活费。
裁员二十人以上需报告
企业裁减人员应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裁减人员,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并依法履行程序。裁减人员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裁减人员应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同时,企业还要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企业生产经营恢复正常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六类人员不得经济性裁减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裁减。
企业在经济性裁减人员时,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六类人员不得裁减。
六类人员分别是: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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