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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我赢法院说是对的,判我输法院仍说是对的,这样子判案,还怎么相信法院公正?”海口市民郑廷进因为一套160平方米的房产,一不小心经历了一桩司法怪事,被拖进司法“泥潭”。
2005年5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查封海南鑫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新公司)位于国际贸易商务大厦C104房(以下简称C104房)的房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郑廷进。
郑廷进没想到的是,此前半个月,鑫新公司已将C104房出售给了刘清华;更离奇的是,刘清华在购买时,C104房因另外一案还处于查封状态,而法律规定查封期间的买卖是无效的。
于是在此后有了龙华法院一系列的自我纠错行为:先是裁定刘清华在查封期间的购买行为无效,然后解除对C104房的查封,并通知房产局将C104房作为鑫新公司的抵债财产过户到郑廷进名下。
过户尚未进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因刘清华的申诉开始介入此案,要求暂停办理过户,并将对此案进行复查。然而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2006年7月7日,龙华法院向房产局发出通知暂停过户手续,刘清华7月18日才向海口中院提出申诉,海口中院在无人申诉期间并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叫停了过户。
随后,海口中院通知龙华法院在7日内自行撤销产权归属郑廷进的裁定书,理由是鑫新公司退还给刘清华部分房款的行为视为双方已自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定有误。
龙华法院并没有执行这样的一纸通知,并向海口中院提起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复议报告,报告认为:鑫新公司将C104房卖给刘清华,本院查封后又将该房抵债给郑廷进,遂退还刘清华的购房款,刘写下收据;后刘清华反悔,向本院提出异议,否认《收据》是其所写。经鉴定,刘清华才承认该《收据》是其所写,但又说已退还给鑫新公司购房款,却提供不出证据。应视为双方自动解除了买卖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
龙华法院直接指出上级法院“指令”的依据与该院审查依据不一致。海口中院继续批复,但仍指令龙华法院在7日内撤销产权归属郑廷进的裁定书,却并未解释刘清华在查封期间购买行为无效的问题。
至此,龙华法院只能依据批复撤销了产权归属郑廷进的裁定书,时间则已进入到2007年5月。
郑廷进觉得很荒唐,于是上访到时任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王守初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海南高院在2007年6月就此案召集海口中院和龙华法院召开了案件协调会议。
龙华法院再次就C104房执行案召开审判委员会,并拟出了一份11页的报告。龙华法院仍坚持认为当初裁定C104房抵债给郑廷进适用法律及裁定结果是正确的,刘清华在C104房查封期间的购买行为是无效的。
但龙华法院同时认为,最终执行海口中院的指令,撤销产权归属郑廷进的裁定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
然而,海南高院并未认可龙华法院的报告,并于2007年12月将此案审查结果上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守初。海南高院认为,C104房2002年因另案裁定被查封,但该另案查封房产依据的判决因判决错误已被法院撤销,所以龙华法院因另案对该房产的查封从始至终都是无效的,刘清华的购买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记者联系采访海南高院相关办案人员,得到的回复是,审查结论是正确的,郑廷进不断申诉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