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工程公司员工,孙某却将公司承接的川气东输工程施工的天然气管道给变卖了。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收购管道的项某、桂某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各处罚金20万元。
孙某是苏州某工程公司的员工,2008年4月17日,孙某利用工作便利,将公司在广德县境内用于国家重点工程川气东输的施工天然气管道8根,以每吨2700元的价格卖给项某、桂某(款未付)。项某、桂某明知该管道是孙某非法取得,为获取利益仍然购买,并欲将管道再销售给他人。因担心整根管子别人不敢收购,项某便雇人将崭新的天然气管道切割成碎片(已切割三根)。在切割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发现制止。经评估,涉案8根天然气管道价值47519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项某、桂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张军崔建红 吴诗云 朱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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