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即日起,市民举报社保基金类的违法事项,凡符合实名举报、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等条件,查实后都可获得奖励。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办法”中规定奖励最低为100元,一般不超过5000元,但如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将不在奖励之列。
任何个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机构违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有关规定的事项,如为有明确的被举报主体的实名举报,举报人提供的主要违法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的,均可获得奖励。同时,对足以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因举报人举报而被有效制止的酌情给予奖励。但举报的违法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等法定职责的,并不在奖励之列。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有关违法事项。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可持本人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同时,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案件承办单位和相关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举报奖励的有关材料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立卷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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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违法行为
一、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二、单位或个人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采取非法手段,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将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侵害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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