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静在接受采访 |
赔偿不该仅是补发工资
被错关294天国家每天赔偿99.31元
被错误羁押10个月后,涉嫌“向华硕公司敲诈勒索500万美元”的大学女生黄静获得不起诉释放。近日海淀检察院对此案下发了一纸国家赔偿决定书,294天的错误羁押为黄静换来的是29197.14元的国家赔偿金,每天赔偿额99.31元。有关专家认为,目前以工资为标准的抚慰性赔偿数额过低,对于执法机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应实施惩罚性赔偿,允许受害人将办错案的机关和个人告上法庭,进一步获得赔偿。
天价索赔遭逮捕
墨镜后,黄静的双眼哭红了。面对媒体镜头,她痛苦地回忆着10个月羁押经历的不堪,看守所的生活已经在她心中造成了巨大的阴影。
2006年,大三学生黄静买了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因故障修理后,黄静发现电脑用的是禁止在市场销售的测试版CPU。她为此向华硕公司提出了一个常人难以想象的索赔数额:按华硕年营业额0.05%索赔500万美元!华硕公司报案称遭敲诈勒索。黄静随后被逮捕,在看守所度过10个月后被释放。近日,海淀检察院因错误羁押向黄静做出了2.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
检察院认为,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占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
不满国家赔偿数额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认为,黄静案属于民事纠纷,因为黄静的索赔有基本的事实,并没有捏造。至于索赔数额每个人有自己的理解和判断,不能说天价索赔就构成敲诈勒索。
洪道德表示,国家刑事司法手段要慎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该对案情进行深入地了解,不插手民事纠纷,如发现错捕应及时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通常是基于当事人可能妨碍诉讼,比如潜逃、串供、伪造毁灭证据、威胁证人。而此案中黄静因维权遭捕后被羁押10个月之久,让人难以理解。
接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黄静对于决定本身表示高兴,因为决定还了她一个无罪之身,但对于赔偿金额,黄静表示持保留意见,她被告知,如不服决定,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对于黄静来说,2.9万元的国家赔偿,抵不过她内心遭受的折磨,也换不回自己原有的人生。
坐错牢换得“补发工资”
依据《国家赔偿法》,我国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国家赔偿只赔工资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被冤屈者在牢中以泪洗面一天,得到的仅仅是“补发一天的工资”,而这份“工资”也不是受害人实际的收入,而是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受到侵害的公民,无论其收入情况有什么差异,赔偿的标准都是一样的。2008年国家赔偿日赔偿金为99.31元。
洪道德介绍说,国家赔偿并非全是纳税人买单。《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向受害人进行赔偿后,应当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相关办案人员予以追偿,追偿数额可以是国家赔偿数额的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另外,国家赔偿在公检法机关内部有追究机制,对具体办案人员会进行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这些处分都是单位内部掌握,情况复杂时,追究往往会流于形式。
立法引入惩罚性赔偿
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在追究国家责任方面首开先河。然而施行至今,每每受冤屈者提起国家赔偿,又让人不禁感叹数额少得可怜:佘祥林背负杀妻罪名蒙冤入狱11年,按标准计算只有20多万元国家赔偿。
洪道德告诉记者,目前国家赔偿只是对剥夺人身自由的抚慰性补偿,所以数额低。而错误羁押给受害人带来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远非这种补偿所能体现。
据了解,《国家赔偿法》目前已在修改之中,修改之后的国家赔偿计算标准会改变,赔偿数额应该会有所提高。然而,对于蒙冤入狱者来说,即使赔“双薪”或“三薪”,就能弥补个人的损失吗?
“有的企业老板被错误羁押,导致企业垮了。有的受害人家庭离散,亲人含冤离世。但这些损失和损害受害人都没有主张权利的渠道。”洪道德认为,国家做了错事,尤其是执法机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
国家立法机关应授权司法机关,扩大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除赔偿实际工资以外,还应赔偿适当的间接损失。允许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将办错案的机关和个人告上法庭,进一步获得赔偿,并建立精神赔偿制度。将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处理机制法治化。
有关专家认为,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并不等于增加了国家经济的负担,真正使国家赔偿数额减少在于降低司法机关非法侵害的次数和程度。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恰恰能促进司法机关依法行政。
本报记者 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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