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通讯员乔学慧) 张女士在到公厕方便时,厕坑内突然发生爆炸,致其身上多处被烧伤。近日,丰台法院判决负责公厕清洁的环卫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赔偿她1.8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5000元。
34岁的张女士说,今年1月2日下午,她在家附近的丰台区东铁匠营一公厕如厕时,厕坑突然发生爆炸,她的面部、双手、躯干、臀部、下肢等多处部位被爆炸火焰烧伤,当日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后经消防部门查明,火灾为可燃气体遇明火发生爆燃所致。张女士认为,负责公厕清洁的丰台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及其下属的东铁营环卫所存在失职,她起诉要求二者赔偿她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万余元。
开庭时,两被告不同意赔偿,辩称引发公厕爆燃的原因不明,张女士无确切证据证明环卫所存在过错。环卫所每天派专人清扫、保洁、维修公厕,并及时进行疏通粪便管道、清淘化粪池等工作,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且该公厕是公共设施,没有获利经营的性质,尚不能达到完全避免包括爆燃在内的意外事件的发生。单位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已为张女士垫付了3.3万元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环卫所应当保证其管理的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张女士在公厕如厕时受到伤害,环卫所负有主要责任,其上级主管部门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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