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女子如厕时,厕所突然发生爆炸,致使该女子的臀部、双下肢等多处部位被爆炸火焰烧伤。这是今年1月2日发生在丰台区某公厕的突发事件。事后,该女子将负责该厕所的环卫所及环卫所上级单位诉至法院。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此案,该女子获赔偿金18000余元。
今年1月2日下午,34岁的张女士在丰台区某公厕如厕时,厕坑突然发生爆炸,张女士的面部、双手、躯干、臀部、双下肢等多处部位被爆炸火焰烧伤。后经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系沼气遇明火发生爆燃所致。后张女士将负责该公厕的环卫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近15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环卫所对事发的公共厕所负有清扫保洁、维修、粪便抽运消纳、疏通粪便管道、掏挖化粪池的职责,应当保证其管理的公共厕所的正常使用,张女士在环卫所管理的公共厕所如厕时受到伤害,环卫所负有主要责任;其上级主管部门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环卫所及上级主管部门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其中包括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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