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马竞曹天健“120”救护车因未按交通信号灯行驶与出租车相撞,致出租车内乘客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救护车司机负全责。但车祸发生后几个月过去了,受伤乘客并未得到相应赔偿,无奈之下,受伤乘客将“120”告上法庭。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记者注意到,该案庭审中,“特种车辆”肇事是否应担责成为双方辩论焦点。
今年7月30日下午4时许,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救护车司机林某驾驶一辆救护车,在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与赵某驾驶的一辆出租车相撞,致女乘客杨某面部及身体受伤。事发后杨某被朋友送往医院治疗。今年8月11日,石家庄公安交通管理局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林某驾驶的救护车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林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赵某、杨某无责任。责任认定书下达后,杨某几次找林某所在单位要求赔偿未果。为此,杨某将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被告支付自己诊疗费943.7元,误工费用5000元,并对车祸致自己面部多处挫裂伤、左上肢及下肢软组织挫伤的事实,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一万元。
庭审中,被告方律师认为:救护车属于特种车辆,抢救病人时可以不受信号灯限制,而交管部门单纯地以“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为依据进行责任认定,其结果不成立。
对此,原告方律师表示,即使救护车属特种车辆,也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行使特殊权利;交管局是处理交通事故最权威的部门,其认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且被告方也曾在认定书上签字,也没有在有效日期内对交管部门提出异议,说明被告方已承认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原告方同时表示,杨某在事发前没有听到救护车的警笛声,此车是否在紧急接送病人存在疑点;而且据杨某经向事故现场的围观者了解,事故发生后救护车驶离了现场,应属于肇事逃逸。
被告方律师则称,他们可提供事故发生时救护车所载乘客的情况,法院可予以调查;事发时救护车司机了解到杨某所受伤害无碍,是为了车上病人才离开现场。针对此说法,原告方律师表示,据围观市民反映,事发后救护车根本没有停车。
从上午10时至11时30分,该案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审理后,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没有结果,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另行调解。
针对此案,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经济系教授李振凯表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特种车辆”违规肇事是否应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特种车辆,包括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根据以上规定,“120”救护车在执行抢救伤病人员紧急任务时,可不受交通信号限制,但有一个前提条件是“确保安全”。
该案中,“120”救护车因闯信号灯与出租车相撞,致出租车乘客受伤,很明显,“120”救护车司机未尽到确保安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