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李富文记者门心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为切实做好进口水生动物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天津辖区所有进口水生动物的企业必须在天津检验检疫局备案,未经备案的进口企业将不得从事进口水生动物业务。
根据规定,办理备案的进口水生动物企业需要向天津检验检疫局提供企业备案申请、法人身份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正本和复印件一份,正本核对无误后将返还。天津检验检疫局将对申请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单位予以备案并公布。
经备案的进口水生动物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进口水生动物流向跟踪制度,完整、准确地记载每批进口水生动物的流向(包括接受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接受数量等信息),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天津检验检疫局对获得认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每年至少2次的抽查,对弄虚作假的进口企业,将注销其备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