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崇阳镇八仙广场的“八仙过海”雕塑 |
崇阳镇政府和法院工作人员握手 |
政府修广场欠钱74万 法院强制执行
6年前,崇州市崇阳镇的八仙广场面世时,一度成为崇州人茶余饭后的谈资。而当八仙广场再次进入人们视线的时候,却是因为崇阳镇政府拖欠了重庆盛昌雕塑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74万余元利息款没有支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崇阳镇政府进行执行。日前,相关部门出台规定,要把以政府为主体的执行案件作为执行“骨头案”的重点之一,而昨日执行的这起案件也是今年成都中院执行的第一起“骨头案”。
工程完工 镇政府欠下220万
昨天上午9时,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来到崇州市崇阳镇人民政府,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袁仕洪因参加会议无法到场,全权委托崇阳镇党委副书记王明星出面,与重庆盛昌雕塑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师进行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协议。
盛昌公司于2001年与四川省崇州市崇阳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关于修建崇阳镇八仙广场的标志性建筑“八仙过海”的合约。双方约定,盛昌公司完工后,崇阳镇人民政府及时支付300万元工程款。2002年5月,盛昌公司按期完成了“八仙过海”雕塑工程,却只收到80万元工程款,还有220万元的欠款没收到,其后多次向崇阳镇人民政府催缴无果。
久拖不决 法院判赔偿利息74万
盛昌公司的负责人多次找到崇阳镇人民政府协商还款事宜,但未见成效。2005年,盛昌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判定崇阳镇政府应向盛昌公司支付所欠的工程款220万元,并赔偿该公司从2005年7月21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的利息损失。
盛昌公司对于一审判决的利息损失不服,于是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崇阳镇政府支付所欠的工程款220万元并赔偿该公司利息损失74.78万元。判决于2007年开始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执行。今年1月,崇阳镇人民政府付清了所欠的220万元工程款项,但终审判决中所要求的74.78万元利息损失,一直没有偿还。
两方和解 因是灾区只还息40万
王明星说,崇阳镇人民政府对于所欠工程款项的事情深表歉意,自终审判决后政府一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有关执行事宜并主动按时还款,到今年年初时已还完所欠的全部工程款项本金。但因为政府财政一度陷入困境,尤其是5·12地震中崇阳镇受灾严重,共有近6万名受灾群众需要政府出资负责安置,因此不得已拖欠判决中所要求的利息损失。王明星希望在有关执行人员的调解下,盛昌公司能考虑到政府目前的财政状况,相对减少一部分利息损失。
盛昌公司的代理律师与公司负责人商量并立即做出决定:考虑到政府责任代理人所说的实际情况,愿意将原本的74.78万元利息损失降低到40万元,由崇阳镇政府在12月底之前分两次付清。而减少的34万余元,则是公司对于受灾地区的一种变向资助。成执陈台荣记者李寰摄影杨涛实习生肖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