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税局明年起全责征收社保费
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本报讯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税局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广东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将由地税机关全面负责;地税机关还负责把征收数据准确、及时地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此前,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以及个人账户的记录、发放等工作。
《通知》还规定,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各地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时,应开具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相关票据。(严丽梅 陈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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