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日电 (记者曾利明)国家卫生部今天发出的通报说,自去年以来卫生系统先后查办了三起收受医药企业回扣的典型商业贿赂案,包括两名医院院长在内的七人受到法律制裁。
通报称,江西省东乡县人民医院原院长董某,于二00五年至去年先后收受医药企业钱物折合人民币三万七千八百二十元。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医院药械科科长危某,先后收受医药企业回扣人民币二万一千二百元。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骨科副主任医师徐某,于二00六年六月至去年一月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某医疗器材公司回扣人民币九万九千元。检察机关鉴于其有立功表现,决定不起诉。同济医院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湖北省卫生厅依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陈江医院院长王某,于二00六年初至去年四月先后收受药品回扣人民币九万元,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陈江医院医务科长兼急诊科主任陈某、外科主任朱某和妇产科主任邓某,三人于二00六年十二月至去年五月分别收受药品回扣人民币四万一千七百一十四元、三万八千七百三十九元和四万二千零七十八元。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三人拘役四个月、二个月和四个月。
卫生部称,上述七人的受贿行为,主要发生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期间,属于顶风违纪违法,性质严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查处表明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坚定决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心存侥幸、顶风违纪违法的,必将受到法律纪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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