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昌12月2日电(邹凤孔萍)在收购稻谷时,采取加价、保价、求高不求低或以支付高息等手段,骗取当地农民信任并赊欠谷款、押金等133万余元后逃匿。江西新干县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了此起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朱海春、龚干妹等人有期徒刑14年、5年。
1998年8月起,朱海春、龚干妹在新干县麦斜镇上麦斜村开办“新干县亮晶精制米厂”,2005年间经营亏损,2007年资不抵债。但是朱、龚二人在2005年至2008年1月份期间,骗取卖谷农民的信任,先后收取了胡福孙等146名农民128.7457元的稻谷并以加价、加息等手段赊欠稻款。
2007年4月份许,朱海春、龚干妹两人又与被害人何淼良签订该厂谷壳销售合同,同年何淼良就交付5万元现金作为买卖押金。之后,朱海春、龚干妹两人仅提供了1至2车谷壳给何淼良销售并收取了谷壳款。
2008年1月13日,“新干县亮晶精制米厂”停产关闭,朱海春逃匿广东等地,龚干妹则隐匿新干县城并关停手机和变更号码,致使卖谷农民无法找到他们。
法院审理查明,朱海春、龚干妹在经营大米加工厂期间,因经营不善,便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的信任,赊欠或收受当事人给付的稻谷款和履行谷壳合同押金共计133.7457万元,尔后逃匿。
法院认为,朱海春、龚干妹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朱海春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据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朱海春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龚干妹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责任编辑: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