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陈新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在租户王一华交付商铺租金时,多次借故拖延拒收。为了继续顺利在该商铺做生意,王一华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新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法院在受理此案时,陈新却反诉王一华,称其没按约支付租金,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昨日记者获悉,邛崃法院审理查明,王一华无法按期支付租金是陈新拒收造成的,判决双方继续按约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
为涨房租 房东拒收租金 2006年9月20日,王一华与陈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新将其位于邛崃市临邛镇的3个商铺租给王一华,做鞋和服装生意。租赁期限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11年10月19日,共5年,租金为12.5万元每年,每年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但从今年9月10日起,为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王一华按合同上的电话联系陈新,但都无法接通。王一华又打听到陈新儿子的电话,与陈新联系上后,陈新让王一华与妻子何某联系。但之后,何某几次均以事情多为由继续拖延。王一华称,为了按约交付租金,他辗转找到陈新家,但陈新却称要将租金提高至21万元每年,否则拒收租金。
要求支付租金 却被反诉违约 合同里写明了租金金额,但还没到期,怎么能涨租金?王一华坚持要按约履行合同,但陈新却坚持不涨价就不收租金。12万余元租金交不出去,王一华于10月6日上午9时将12.5万元租金提存于邛崃市公证处,公证处随即通知陈新来领租金。但陈新不但没有去领租金,反而在当天下午4时许,向王一华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称王一华逾期支付租金违约,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今年10月,王一华来到邛崃市法院,请求法院判定陈新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双方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10月28日,陈新反诉王一华,称其未按约在9月20日前给付下一年度的租金,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法院判决 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邛崃法院在11月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定王一华在支付租金届满前后,一直主动联系陈新支付租金一事,且在无法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将租金提存在公证处,并非故意迟延支付租金。而陈新没有收到租金,却没有向王一华催告,就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属无效。因此判决双方于2006年9月20日签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应按约继续履行。(记者田莉) (来源:成都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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