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12月3日电(记者姚剑锋)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日前,《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正式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从2009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这标志着辽宁物业管理将有法可依。
《条例》明确,鼓励依法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要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布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行情,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据了解,《条例》还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提高了物业管理入行门槛,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项目及其内容、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用的标准、收取办法及计费方式也应双方商定。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争议及纠纷的解决办法等内容也要进行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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