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3日讯记者韩乐悟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农业部近日颁布《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四部规章。这四部规章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章的出台是推进兽医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动物防疫法治化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这四部规章既有对国外经验的借鉴,又着眼于各相关领域现实问题,各有亮点。
比如,对执业兽医分类管理,不同类兽医执业权限不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借鉴国外执业兽医管理经验,对执业兽医管理进行规范。办法规定对执业兽医实行分类管理。借鉴国外通行做法,将执业兽医分为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并规定了不同的执业权限,即执业兽医师可以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执业助理兽医师可以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