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12月4日电(记者来建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明令禁止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该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样品时,样品的费用须由行政机关“买单”。
当行政机关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该条例还列举,行政机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等行为,都视为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上述行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