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结束不久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因报考人数77万多再创历史新高而备受人们关注,同时,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公布的《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也引起人们极大地关注,媒体和网络纷纷解读,专家也提出了量化考核的建议。工作稳定、收入有保障,这是很多人报考公务员职位的初衷,然而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等规定还是向一心想当公务员的人们提了个醒。
三个规定早已印发实施 记者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浏览信息发布时间为12月3日和2日的这三个规定,发现《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由中组部、原人事部于2007年1月4日和2008年1月4日印发,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也由中组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6月27日印发,其中很多具体规定对人们了解公务员工作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是人们却只是将目光聚集在有关辞退的条款上,是不是有意“对冲”一下千军万马挤公务员桥的热浪呢?
五种情形可评为不称职等次 考核规定指出,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规定明确,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是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二是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三是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四是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五是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对于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一是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二是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是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四是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这是《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明确作出的规定。
同时,《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指出,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公务员参加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培训结业证书。
规定还指出,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可获奖励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法给予的奖励。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明确,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是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是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是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是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是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是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是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是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是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是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规定同时指出,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北京12月4日讯
编后:
在今年创下77万多人报考公务员新纪录之后,三个规定受到了人们的关注,其中的意义不言而喻: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当公务员。这三个规定以法规的形式告诉所有想当公务员的人们,要经得起考核,受得起培训,争取得到奖励,否则这个公务员会当得心里不踏实。希望每个心怀当公务员理想的人认真对照三个规定思考一下,想当公务员,你准备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