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仲裁案子,从一开始就不顺利。”今天,湖北省武汉市市民张勇对记者说。
事情缘起于三年前。2005年11月,张勇与武汉市长江流域农林科学院签订了木炭生产、技术转让合同。次年6月,双方发生纠纷,张勇作为申请人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勇将木炭设备退回农林科学院,院方则向张勇支付7.5万元。
2007年4月7日是仲裁调解书执行的最后期限,而农林科学院方面没有任何动静。4月9日,张勇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武汉市中院将此案指定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行。
张勇说,汉阳区法院执行法官的回答让他“懵”了:调解书中协议的第三项,被打印成“申请人应在被申请人送交设备三日内,一次性将人民币75000元付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按原文理解,就是张勇应向自己付款7.5万元———很显然,调解书中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写颠倒了。
对此,武汉市仲裁委承认是“文本打印失误”造成的,张勇也认可了这个说法,“当时都没注意到这个细节”。
2007年10月,武汉市仲裁委专门出具了一份《补正调解书》,将两处打印错误作特别纠正。
张勇拿着这份《补正调解书》,再次前往汉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却遭到了农林科学院的质疑。
农林科学院负责人朱和平向记者表述了两个观点:其一,调解书起草的时候,双方都看了,第二次修改稿,双方也核实了,加上最后的打印稿,双方是核实了三遍才签字的,不存在问题;其二,对仲裁调解书“补正”,没有法律依据,应视作无效。
今年8月7日,张勇拿到了汉阳区法院下达的裁定书: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该条款明确规定法律授权仲裁补正的是“裁决书”而不是“调解书”。遂裁定对《补正调解书》不予执行。
一手拿着调解书,一手拿着《补正调解书》,已为此奔走19个月的张勇欲哭无泪。
湖北律师黄河清告诉记者,按仲裁法规定,裁决书假如出错,仲裁委可以出具补正书,或由仲裁委所在的上级法院撤销,但并没有规定“调解书”也可以补正或撤销。“正是由于法律存在空白,才导致了这起荒唐的执行难案”。
另一位律师王万雄则认为,不存在法律空白之说。仲裁法明确规定了“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个“同等”不仅是在执行效力上同等,也包括“补正”效力的同等,全面地理解法律条文才能符合立法本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认为,仲裁法的立法宗旨是尊重契约自由的原则,所以,不能随意撤销或更改仲裁裁决。目前有关仲裁的司法解释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需要及时修改。
本报武汉12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