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王环、王全弟兄俩因财产分割和赡养等问题失和,后经乡政府调解对宅基地上所建房屋日后的分割、继承以及转卖达成协议;20年后,弟弟王环要求哥哥王全履行调解协议时再生纷争,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上海第一中级法院以上述人民调解协议条款违反有关土地管理及行政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调解书无效。
上世纪80年代,王环、王全因财产分割和赡养发生纠纷。1998年3月,经当时的乡政府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其中第四条约定:1984年新建房屋的房产权,由王环、王全及母亲各得三分之一。若母亲过世后,属于母亲的三分之一产权由王环、王全继承。
值得一提的是,调解协议上写明:如母亲当年去世,属王全的三分之一及其继承母亲的应有一份在1998年可以以2300元转卖给弟弟王环,如其母亲未在1998年去世,转卖费将以每年递增100元(利息费)为标准抬升,并以此类推直到母亲去世(如1999年转卖费为2400元、2000年转卖费为2500元)。
2007年1月,其母去世。王环拿出转卖费3200元要求哥哥王全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王全拒绝履约。于是王环将哥哥告上法庭。王环理所当然地认为,双方调解书上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王全应当认账。
一审法院认为,农村房屋虽然作为私有财产可由房主享有所有权,进行自由处分,但是基于不动产的关联性,房屋权利受制于宅基地权利。调解协议第四条的关于房屋转让的内容违背目前法律的规定,依法认定无效,驳回王环的诉讼请求。王环不服上诉。
根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不可以自由流通转让的。国家限制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及转让,主要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受让,具备条件才能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上海市一中院审理认为,王环与王全虽经乡人民政府调解达成了协议,但该调解书中的第四条关于房屋转让的内容违背了我国目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及行政法的规定,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故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遂作出上述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记者刘丹) (来源:新华网上海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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