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为向网友介绍《反垄断法》的立法过程、主要特点以及施行情况,2008年12月5日,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推进反垄断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与网友在线交流。
访谈中尚明表示,《反垄断法》严厉打击行政垄断 滥用权力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尚明说,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针对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问题,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破除行政壁垒和行业壁垒,打破地区封锁。这20多年来,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大家过去见到的现象已经逐步减少了。需要澄清一点,有些垄断不是行政垄断而是自然垄断。
在《反垄断法》起草过程中,各界对《反垄断法》的有效遏制滥用行政权利的行为有较高的期望,希望通过《反垄断法》对具有公共职权管理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解决当前的行政垄断问题。为了表明国家对行政垄断的立场,在《反垄断法》第五章对此作出了专章的规定。《反垄断法》对此规定得这么详细也可以说超乎一些人的意料,我们不但要正视这个问题,也要解决这个问题,为了保证《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方面的规定得到落实,《反垄断法》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如果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的执法机关也可以向相应的部门提出关于这方面的处理建议,这在其他的经济立法中很少有关于行政事务方面处理的法律规定。
(责任编辑: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