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氏地下钱庄洗钱案判决,43亿最终查实金额2.01亿元
“地下钱庄女王”杜玲坐牢六年
本报深圳讯 记者高靖报道 记者从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获悉,震惊一时的“杜氏地下钱庄案”近日在罗湖法院审结,最终法院查实金额2.01亿元,被称作“地下钱庄女王”的杜玲等6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50万到1万元。
该案是2007年6月26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和深圳市公安局联手破获的,当时当场抓获包括地下钱庄老板杜玲等在内的犯罪嫌疑人6名,冻结涉案账户55个约420万元。当时报道称,杜氏地下钱庄在深圳非法经营已有七八年,2006年至2007年5月仅深圳办事处交易金额已达43亿多元,客户涉及31个省份。
公诉机关指控,从2006年1月至案发,杜玲等六名被告人从事非法买卖外汇,数额达43亿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玲及其丈夫邓国良(现在逃)在香港成立杜氏企业公司中港人民币找换行,杜玲任该行总店店主,并在深圳和广州成立办事处。邓国良、杜玲在深圳先后聘请被告人莫×逢、陆×丽、陈×婷、杨某、谢某等人,并指令谢某通过虚假出资成立深圳市中恒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港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港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等公司,以其公司名义非法从事港币、人民币兑换业务。
上述各被告人在接到邓国良、杜玲从香港要求以港币兑换人民币指令后,即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到银行柜台将所指令的换汇人民币金额汇给指定的公司或个人。邓国良、杜玲则收取各换汇公司或个人0.3%至0.5%的手续费,并通过中港找换行设定的换汇汇率与正常换汇汇率的差价,非法牟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杜玲等人非法经营的数额达43亿元,但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只有起诉书中列举的第2起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有换汇单位的证言,能与银行转账单、被告人处搜缴的换汇底单、汇总表等证据形成证据链相互印证,总数额为2.01亿元。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40亿元犯罪数额,没有列明非法换汇的时间、具体数额、涉案单位等犯罪事实及相关的证据。
根据现有证据,只有被告人的换汇底单和银行账单,并不能得出被告人非法买卖外汇这唯一的结论,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故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非法经营43亿元,法院只支持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2.01亿元的指控。
最终,罗湖法院认定杜玲等6人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到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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