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观潮
台湾电视购物广告:完善“立法”与行业自律并重制图/嘉嘉
李海涛
我国台湾地区十分重视对电视购物产业的管理。台湾电视购物产业发展初期,产品集中于美容、丰胸、增高等领域,广告也常采用夸大不实的手法,交易纠纷不断发生。在此之后,台湾地区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如制定或修正了“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食品卫生管理法”以及“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等机构,加大了对电视购物经营者的管理力度,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
今年10月1日,东森公司在电视购物频道专题刊播了“健康大师专利有氧塑身运动机”的商品广告,广告宣称“百万人见证成果”及“不必辛苦运动、不必打针吃药,就能给您好身材”,广告中还有吴某以消费者的名义进行推荐,宣称自己“使用一个月腰围就瘦了6.5寸”。在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调查中,东森公司未能提供“百万人见证”活动的详细办法和具体成果,推荐人吴某也没有能够提供对商品进行亲身体验和使用商品后取得瘦身效果的证明。
台湾公平交易委员会指出,本案广告内容以虚假的消费者亲身体验及经验分享方式,宣称使用商品后的瘦身效果;广告并未告知还需配合运动及饮食条件,足以使一般公众误认为不必辛苦运动,只要单纯使用该商品就能轻松达到推荐者所称的瘦身效果;东森公司也承认广告中的瘦身数据并无医学学理或临床实验依据。因此,公平交易委员会认定,东森公司的电视购物广告虚伪不实和引人误解,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1条,责令东森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80万元罚款。
台湾并没有关于电视购物的专门性“立法”,但台湾在“消费者保护法立法”时,将电视购物列为邮购的一种。针对电视购物,尤其是电视购物广告,台湾“立法”的经验主要表现为:
1.“鉴赏期”的特殊规定
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赋予了消费者以“鉴赏期”和“特殊解约权”,依照该条规定,邮购消费的,包括电视购物收受商品的,可以在收受商品后7日内,退回商品或解除买卖合同,并且无须说明理由及负担任何费用。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收到电视购物商品后,如果认为该商品与电视购物广告不符的,有权在收到商品后的7天之内退回商品,且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甚至无需说明理由。
2.六个月的退货保障
7天鉴赏期的规定只是针对无条件退货而言的,如果过了法定或经营者规定的鉴赏期,但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有瑕疵,只要这一瑕疵不是使用者造成的,也可以要求退货。
3.明示制造商
针对电视购物产生纠纷,消费者常常找不到制造商的情形,台湾“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电视购物商品必须载明制造商的名称、地址等信息,并告知消费者退货权益,对于广告中宣称的品质,甚至还要求经营者主动出具书面的品质保证书,便于事后的争议解决。
4.不实广告的认定
台湾“公平交易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为公众所知的方法,对商品的价格、数量、品质、内容、制造方法、制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制造者、制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作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的表示或表征。
5.“电视法”的发展
除了“消费者保护法”、“公平交易法”等“立法”外,台湾还通过“电视法”加强对电视广告的管理。台湾的“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有线广播电视法”中都有“广告管理”的专章内容,规定了电视广告的播放时间、播放方式、广告内容的审查、核准与禁止等。比如,“广播电视法”第34条明确规定,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材、医疗技术及医疗业务的,应先送经卫生主管机关核准,取得证明文件。
除了通过“立法”加强对电视购物广告的管理以外,经营者的自律与管理机构的指导对于电视购物产业的规范经营也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作者系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