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货船撞上舟山金塘大桥》后续
肇事方“勤丰128”轮 赔偿1200万元
通讯员 王舜毕
本报驻宁波记者 沈之蓥
本报讯 今年3月27日凌晨1点左右,行驶中的台州籍“勤丰128”货轮由于操作失误,撞上了正在建设中的金塘大桥,致使这座连接宁波与舟山、我国第三长的跨海大桥遭受重创,4名船员死亡。
12月4日,金塘大桥被撞引发的巨额索赔案取得重大进展:在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调解下,原被告双方签订民事调解书,肇事方“勤丰128”轮的所有人以及经营人,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共计赔付人民币1200万元。
今年10月23日,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金塘大桥保险人,事故发生后,向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支付保险赔款1600多万元。中保公司随后上诉,向肇事方“勤丰128”轮追偿。
连岛工程指挥部也向上述被告提起诉讼,索赔事故后各类施救费和保险公司没有赔付的部分清理残骸费用,共计1200多万元。
当时,原告方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勤丰128”轮错误设计航线,对桥梁净空高度估计不准,违规穿越非通航孔所致,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方认为,业主单位没有按照航行通道设置警示灯,没有任何警戒船舶,在“勤丰128”轮进入危险区域时,没有任何人阻止,存在警戒过失的责任,应承担六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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