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宁波5月8日电记者今天从宁波海事法院获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今天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金塘大桥“3·27”事故肇事方“勤丰12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张友法、朱信福、林宁俊,虽未登记但已实际控制的船舶所有人王玉祥、王兆祥、王琳,以及该轮的经营人台州市路桥某船务公司,共同向中保浙江分公司赔偿保险损失计人民币两千万元。
这是该院受理的由保险人代位求偿的最高额的索赔案。
据了解,“3·27”事故中,肇事船“勤丰128”轮由于使用未经修改的航用海图,在未完全掌握金塘大桥通航条件下,严重疏于瞭望,盲目冒险航行,从而导致船舶桅杆与该桥非通航桥孔的桥面发生碰撞,造成桥孔两桥面箱梁塌落,并对该段桥梁的结构造成严重损坏,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中保浙江分公司作为金塘大桥的保险人,为金塘大桥业主和施工单位承保“建设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根据保险单的约定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保险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本次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保险财产损失总额为人民币两千万元以上,经与被保险人充分协商,并根据全体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达成的协议,该公司已于近日实际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人民币两千万元的保险赔款。对此损失,该公司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上述七被告共同赔偿。
法院今天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审理。
余东明 谢台选 王舜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