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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211”院校非“全日制”学生应聘屡屡碰壁 隐性就业歧视仍难绝

  湖南省长沙市某大学的毕业生张阳近日很是郁闷,他在应聘某区的一家事业单位时,被“非"211"院校毕业生不取”的苛刻条件挡在了门外。

  记者了解到,所谓“211”工程,是国家在上世纪末实行的面向21世纪,重点建设100所左右的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的建设工程。


  “这样的招聘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对一般院校的毕业生是不公平的。”不少和张阳一起应聘的大学毕业生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

  非“211”高校毕业生就不是人才?

  张阳告诉记者,他毕业已经几个月了,为了寻找就业机会,最近他一直奔走于长沙市各大人才市场之间。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的一则招聘启事引起了张阳的注意:该辖区内的三家事业单位决定向社会公开招聘7名工作人员,年薪近7万元。

  省会城市的事业单位、数万元的年薪,这样的待遇令张阳怦然心动。然而当看到招聘启事后面附加的应聘条件时,张阳激动的心立刻凉了一大截。

  启事上说,“应聘者必须是列入国家"211"工程高校的应、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研究生,学士以上学位……”“我们学校是一般的本科院校,并没有纳入国家"211工程",按照他们的要求,我连报名的资格都没有,但我还是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去现场报了名。”张阳对记者说。

  招聘报名那天,张阳带着自己的毕业证等相关资料来到招聘单位报名,但一去就被拒之门外,理由正是张阳所担心的———其“所毕业的学校未列入国家的"211"工程”。

  而当天,毕业于湖南大学的小蒋却顺利地报了名,工作人员说,原因很简单:“湖南大学属"211"工程高校。”

  天心区为何非要“211”高校毕业生?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这样解释:区里招聘工作人员,并非每次都非要“211”重点大学毕业生不可,比如上半年区里招聘社区工作人员就没有这样的要求,这次也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取消了5个岗位的“211”要求,只保留了两个职位的“211”限制。

  自考生遭遇“文凭”歧视

  据记者了解,类似“211”这样的限制条件并不少见。家住长沙市桔园小区的刘丽和张阳一样在就业中也是困难重重,原因是,她的学历没有达到有关招聘单位要求的“全日制本科”。

  四年前,刘丽从长沙一所大专院校毕业后,参加了法律与中文本科自学考试,并于今年先后获取了湘潭大学的法律本科和湖南师范大学中文本科的双学历。去年,刘丽还通过了全国司法考试,获取了法律资格证书。满以为拥有双学历和法律资格证书,自己找工作就容易多了,但接下来的应聘招考,却令刘丽大失所望。

  “去年,有一家单位招聘,要求本科文凭、有法律资格证书,我的条件基本符合。但招考单位还有一条硬性规定,必须是"全日制本科"学历,我虽然具有双本科学历,但全部是自考文凭,没有达到招考单位的要求,因此被挡在了"门外"。”刘丽对此很不解:既然自考是国家承认的文凭,有关单位为什么仍要另眼相看呢?

  在刘丽的指引下,记者查看了当地许多单位的招考启事,发现大部分条件好一点的工作岗位的报考条件,都要求是“全日制本科”文凭。

  “就算你才高八斗,如果没有达到他们提出的报名条件,最后连参考的机会都没有。”刘丽认为,一些招聘单位设置的一些报名条件就像一道道坎,让许多人很难逾越。

  应对招聘“歧视”加以有效约束

  那么,这些限制条件是否合理合规呢?

  据记者了解,原人事部下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活动,并明确界定了事业单位应聘人员进入事业单位的六项条件为:中国国籍、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显然,是否是“211”重点大学毕业、是否属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并不属于这六项基本条件之列。

  此外,《长沙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也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邓建华认为,根据这些规定,有关单位招聘明确规定需要“211”高校毕业生等行为确实存在歧视。我国普通高等院校的效力都是一样的,不管是招工作人员还是高级技术人员,都不能成为拒招非“211”大学毕业生的理由。

  “个别事业单位总喜欢打着"提高本单位人员素质"的幌子,在招考过程中人为地设置各种限制性条件,将许多优秀人才挡在了门外。”湖南省某大学法学系张教授认为,“应该对单位的招聘活动进行可操作性的约束,不能让单位想设置什么条件就设置什么条件。如果都要求名牌大学毕业,那我们的一般普通院校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本报长沙12月7日电

  采访后记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类似的招聘“歧视”现象并非个例。湖南律师周正文说,用人单位限制学历、毕业学校的规定确实不合情理,但目前又无法找到纠正的法理依据。因为对“就业歧视”行为的界定涉及到用人单位用人自由的问题。虽然今年1月1日颁布的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但类似“学历歧视”、“经验歧视”等隐性“就业歧视”现象目前还不具有足够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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