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对该省蚌埠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刘国华受贿、滥用职权案(本报2008年7月15日曾作详细报道)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6年7月,刘国华利用职务之便,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办理土地使用证、单位征用土地、干部提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60余万元、面值人民币8000元的购物卡及消费卡、美元800元和价值人民币1.08万元的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数码照相机一部及钟乳石等贵重物品。
此外,刘国华在为安徽省军区第三招待所办理补办出让手续过程中,违法批准办理补办出让手续,致使银行170万元的贷款被骗。在为安徽铭基金诺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土地转让过程中,违规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手续,致使国家土地出让金损失人民币6400多万元。
随着刘国华案的一审判决,前后历时两年、由安徽多个地方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蚌埠市土地系统职务犯罪窝案已基本办结。(记者吴贻伙)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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