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金负担个人八成医疗费
《救助办法》适用范围
低保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优抚对象和自付医疗费用有困难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其他人员(自付医疗费用过重,超过家庭年总收入60%以上,家庭资产不超过规定上限)等。
信息时报讯(记者 张玉琴 通讯员 鞠杨 穗府研) 昨天下午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广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救助办法》)及配套文件。据悉,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救助金负担80%。
为完善广州市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难问题,有关部门制订了《救助办法》。该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患有重大疾病须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因生活特别困难、难以支付医疗费用的部分人员。
其中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起付费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300元。农村困难人员起付费一级医院50元,二级医院100元,三级医院200元。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救助金负担80%。
地中海贫血、肝炎等不需住院但又不在门诊特定项目或指定慢性病项目的疾病往往使困难群众束手无策,部分居民在享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和《救助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后,可能仍无能力支付其他医疗费用,为此《救助办法》特别提出“临时特别医疗救助”条款,困难群众可通过申请临时特别医疗救济解决上述两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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