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天津市检察机关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
金融职务犯罪逾八成发生在基层操作岗位
近年来,金融系统违法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不仅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和破坏,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为了更好地做好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笔者日前对近年来天津市发生在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调研。通过对这些犯罪案件的特点、发生原因的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做好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当前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2005年至2008年9月,天津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101件105人。其中涉及银行系统58人,保险系统30人,证券系统8人,非银行融资机构9人。101起案件中有贪污案件44件46人,贿赂案件16件17人,挪用公款案件37件38人,其他4件4人。分析这101起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严重。由于金融部门直接掌管大量资金,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涉及的金额明显高于其他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在105名被告人中,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42人,占总人数的40%,其中金额最大的案件为4800余万元。
发案环节较为集中。101起案件主要集中发生在以下几个环节:一是钱物保管环节。101起案件中,发生在这一环节的有48件,占案件总数的47.5%。其手段主要是金库保管人员监守自盗,或保险业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收取保费后不入账,支取或直接侵吞、挪用理赔款。二是信贷环节。发生在这一环节的案件有28件,占案件总数的27.7%。其手段主要是在办理贷款业务中违规放贷,收受贿赂,或将收回的贷款不入库予以挪用。三是储蓄环节。101起案件中,发生在储蓄环节的有25件,占案件总数的24.8%。其手段主要是截留偷支储户存款,或将单位存入的公款转为私存,从中套取利息。
被告人年龄结构低于一般职务犯罪被告人。在101起案件105名被告人中,20岁至29岁的有19人,占案件总人数的18%;30岁至40岁计49人,占案件总人数的46.7%;41岁以上37人,占案件总人数的35%。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涉案人员年龄明显低于一般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在2005年至2007年,共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11件,被告人的平均年龄为38.79岁。而在此期间查处的金融系统的14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的平均年龄为34.21岁。
犯罪手段更趋向智能化。随着金融新业务不断拓展,再加上一些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漏洞,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手段向智能化作案转变。他们利用对计算机网络的管理或操作等便利,或违规大额透支,或假借拆借资金将公款挪用等。如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2007年3月立案查处的某证券公司天津营业部电脑部原经理田某贪污一案。田某在2005年5月至2006年10月,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维护网络程序、修改报盘股东资料,将75名股民的股票总计77万余元卖掉,后将资金划到自己已作废账户上,之后又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划到
田某在某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上并取出,用于购买彩票及个人消费。2007年12月,田某被法院依法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
基层操作岗位发案率高,且单位负责人占较大比例。通过对101起案件所涉及的105人分析后发现,这些案件多发生在营业厅、分理处等基层单位,且基层单位负责人占较大比例。105名被告人中,基层操作岗位工作人员有89人,占涉案人员的84.8%。而105人中身份为基层单位负责人的为34人,占全部案件的32.4%。
诱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这101起案件之所以发生,除被告人的主观原因外,发案单位管理不严、执行制度不到位、制约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不容忽视。
内部管理不严,执行规章制度不到位。主要表现如下:一是不认真执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离岗交接登记制度。一人多岗、一人临岗、相互替岗和脱岗现象程度不同地存在。二是不能严格执行日清月结和业务与会计对账制度。一些保险业务人员在收取保户的保费后,不按规定直接交到公司或存入指定账户,而是自己任意支配。三是不按有关规定管理计算机,或不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程和定期更换密码口令,或违反保密规定使用计算机。四是在办理贷款业务中不认真执行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造成信贷业务违规操作和以贷牟利或收受贿赂。
制约机制不完善,对权力监督不力。如在用人制度发生改变后出现的临时工、聘用工和正式工多种用工形式并存的情况下,对职责、权力、义务关系未作及时相应调整,以致临时(聘用)员工不敢监督正式员工;新员工不敢监督老员工;一般员工不敢监督处所负责人的现象十分突出,由此相互间的监督制约便形同虚设。
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查处上存有偏差。一些金融机构的领导由于迫于竞争的压力,往往忙于抓业务指标,而疏于道德风险防范,使得员工思想建设相对薄弱,“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下属单位负责人存在对案件查处后怕单位信誉受损、怕集体奖
金被减、怕个人发展受挫的“三怕”心理,于是,对于已发现的案件能瞒则瞒,查处时能轻则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愿深查严惩。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一些人实施犯罪的侥幸心理。
加强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 通过对这些犯罪案件的特点、原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做好金融系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系统职工的职业操守教育,不断提高金融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将违法犯罪情况与对本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班子的考核考察挂钩。把金融系统的违法犯罪以及查处情况,作为对单位负责人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以促进金融单位的各级领导在抓业务的同时下力气抓好员工队伍的管理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和落实金融系统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一是要加强对金融“一把手”的监督,对重大经营决策、重大贷款的发放
必须做到公开透明。二是要建立金融机构年审制度,每年年终由上级稽核监察部门对下一级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重大决策情况、执行制度情况,进行稽核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三是必须坚持金融机构负责人轮岗、离任审计制度。四是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实行责任连带制,对因未履行互相制约监督职责,使犯罪得逞,致使国家集体资金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
进一步加强查办和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工作。一是建立检察机关对所查处的金融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召开通报会,将案件的犯罪手段、发案原因等情况,及时通报给金融部门,使之及时查找本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并采取措施。二是建立健全金融系统的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制度。三是检察机关要继续将金融业作为重点领域开展职务犯罪查处和预防工作。四是公安、安全、海关和检察机关等,应进一步加强配合,做好对涉案人员的防逃和追逃工作。(李金玲 傅德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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