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郭莹)昨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要以六项司法措施打击金融犯罪,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
第一,最大限度保护国有金融债权。据统计,中、农、工、建四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近10年内接受的金融不良资产总额超过2万亿元,人民法院将继续为国家金融债权清收提供司法保障。
第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国有资产转让案件,人民法院将重点审查转让标的、转让程序、受让人资格等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证据。
第三,依法制裁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在金融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将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
第四,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和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对以不特定多数人为集资对象、以高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予以打击。
第五,保障证券市场稳定运行。对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案件进行积极处理。
第六,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在审理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纠纷案件时,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人民法院将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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